一、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如何處理?
當事人可以事后報警,交警應作如下處理:1、按現場報警進行記錄;2、3日內核查是否存在交通事故;3、經核查確發(fā)生事故的,應當在報警后3日內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事故和財產損失事故,交警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