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2011年9月30日21時26分許,被告姜某駕駛被告黃某所有轎車與丁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中保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原告因丁某死亡的損失有:醫(yī)療費37973.73元、死亡賠償金547180元、喪葬費13566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7148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756167.73元。原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姜某、黃某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74467.09元;2、被告中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一、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二、被告姜某賠償三原告的其余損失;三、被告姜某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21時26分許,被告姜某駕駛被告黃某所有轎車與丁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中保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原告是傷亡者的妻子、父親、女兒。肇事車輛的車主為被告黃某,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限內。本院確定原告的損失在被告中保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姜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黃某雖系車主,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黃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丁某死亡造成的三原告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按相關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37973.73元。死亡賠償金,即為619420元。喪葬費,本院確認為17865.50元。原告丁某甲是死者父親,其已達到退休年齡,故被告應賠償相應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并考慮撫養(yǎng)年限及子女情況,計算為43126.80元。綜上,三原告因丁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718686.03元,由被告中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120000元,余額598686.03元由被告姜某賠償其中的20%,即119737.21元,扣除已預付的60000元,實際尚應支付59737.21元。三原告因丁某死亡,精神遭受痛苦,原告要求被告姜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死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過錯,相應減輕被告姜某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被告姜某應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20000元;二、被告姜某賠償三原告的其余損失59737.21元;三、被告姜某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如何確定各方責任?
(1)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①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此規(guī)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肇事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理賠。對于超過投保金額的部分,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主要是考慮機動車之間屬于平等的主體,不存在強弱的區(qū)別,并負有相同的義務,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賠償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以上是關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如何確定各方責任?”的案例介紹,如您有這方面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交通事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