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開車不知撞傷的是父親逃逸

近日,山東菏澤男子楊某深夜未歸,父親出門尋找卻被兒子車輛撞傷,兒子棄車逃逸,父親傷重不治死亡。次日,在外躲藏的楊某才知撞了父親。依法傳喚楊某后,楊某對肇事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然而,楊某的家人卻告知辦案民警不要追查了。交警部門表示,該案中受害人和肇事人雖是父子關系,但肇事人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還有逃逸情節(jié),他依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目前,該案仍在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中。
交通肇事都是過失,跟是不是直系親屬沒有關系,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就構成。直系親屬這一情節(jié)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撞死自家親人構成犯罪嗎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主要從交通肇事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來區(qū)分。并不以撞傷的是否是自己的親人而論,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行為都只會引起民事責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從輕處罰條件
駕車撞人逃逸罪加一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父親傷重不治死亡,成為父親節(jié)“最扎心”新聞。這就是不敢承擔的后果,結果害了自己的親生父親。可悲可嘆。愿天堂沒有車禍,更沒有逃逸后的肇事兒子。我們說,善良比聰明重要,行動比認識重要。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應當及時履行保護現場和救治傷員的法律義務。如果在將人撞傷的第一時間,不是自作“聰明”地逃逸以規(guī)避法律責任,而是立即下車查看傷情,及時將傷者送院治療,也許“傷重而亡”的結果可以避免。情景不能假設,期人已逝,后果沉重!克以何種罪責,需要法律厘定,但內心背負的“十字架”,卻是終生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