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施工作業(yè)車輛與大型客車發(fā)生碰撞,致使車輛受損、人員受傷
2011年11月28日,原告乘坐被告方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行至某路段時遇被告劉某駕駛無牌輪式裝載機在該路段施工作業(yè),但被告劉某未按規(guī)定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在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護措施,且被告劉某在施工作業(yè)時沒能充分注意觀察過往車輛動態(tài),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大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無牌輪式裝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車損壞和原告受傷的傷人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方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依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所遭受的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原告方某的損失由被告公路管理局與被告劉某負連帶責任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原告乘坐被告方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行至某路段時遇被告劉某駕駛無牌輪式裝載機在該路段施工作業(yè),但被告劉某未按規(guī)定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在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護措施,且被告劉某在施工作業(yè)時沒能充分注意觀察過往車輛動態(tài),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大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無牌輪式裝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車損壞和原告受傷的傷人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方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無號牌輪式裝載機為被告劉為秋所有,沒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事故發(fā)生時,該路段是被告公路管理局成立的建設辦養(yǎng)護。該建設辦是被告公路管理局成立的一個臨時機構。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方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損失按主要責任由被告公路管理局與被告劉某付連帶責任,所受損失按次要責任由方某承擔。
律師說法:雇員未盡注意義務造成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quot;根據(jù)此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是整體責任,受害人可以選擇賠償義務主體,被請求人都有義務賠償。
如何判斷交通事故當中雇員的責任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常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作為依據(jù)進行劃分,常見的是,雇員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則為重大過失,由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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