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停車卸貨致人受傷
原告張某訴稱,2016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工人馮某在張某的貨車上卸貨時,左耳被貨車車槽打傷。隨后,馮某被送往慶陽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張某賠償馮某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1.2萬余元。現(xiàn)在,張某認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遂向西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支付已付給受害人馮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2萬余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事故是在倉庫內卸貨時發(fā)生的,其次事故車輛處于停止狀態(tài),故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屬于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承保范圍,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停車卸貨不屬交強險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對原告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2017年4月12日,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停車卸貨受傷是否為交通事故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投保車輛發(fā)生的事故是否為交通事故,是否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
交通事故除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外,是指由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本案事故發(fā)生在停車卸貨過程中,導致卸貨工人左耳受傷,在此事故中涉及的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無車輛處于運動中即行駛或停放過程中,事故車輛與受害人馮某亦均未有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故本案所涉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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