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醉漢“打的”被拒搶車離去
今年4月9日凌晨5時許,俞某與好友在商場通宵K歌后準備回家。因喝了兩瓶啤酒和一些洋酒,有些疲憊的俞某決定打車。眼見商場交通樞紐處停有一輛出租車,俞某便拉門坐上車,但出租車司機卻表示不愿前往,并下車抽起煙來。俞某跳下還在發(fā)動中的出租車與司機理論,還是碰了一鼻子灰。在酒精的刺激下,俞某沒等司機反應過來,便迅速坐進駕駛室開動汽車,直行右轉并在馬路上行駛了100米左右。
開車途中,俞某清醒過來,想到自己是賭氣且酒后駕車,立即停車靠邊將車鑰匙拔下,趕回原處尋找出租車司機。在得知司機已電話報警后,俞某原地等待公安人員到來。經(jīng)公安人員當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82mg/ml。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俞某的送檢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80mg/ml。
法院審理: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俞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俞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宣判,被告人俞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律師說法:危險駕駛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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