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吸毒后無證駕車拖拽輔警致傷
今年22歲的黎某系巴東縣官渡口鎮(zhèn)西壤口村居民,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巴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
2016年9月18日9時許,黎某吸食毒品后無證駕駛借來的鄂QK81**號黑色別克轎車,從巴東縣信陵鎮(zhèn)城區(qū)向官渡口鎮(zhèn)方向行駛,至巴東長江大橋北橋頭時,遇巴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道路交通安全例行檢查。黎某因無證駕駛且處于緩刑考驗期內,在執(zhí)勤民警示意其靠邊停車檢查時,拒不配合,企圖在單行線內倒車掉頭逃離。在掉頭未果的情況下,黎某駕駛轎車繼續(xù)向前行駛,強行沖崗,將站在車前指揮的輔警佘某撞倒,又將輔警譚某撞趴在轎車引擎蓋上。之后黎某駕駛轎車,頂著輔警譚某,以64.08千米每小時的速度向官渡口鎮(zhèn)太磯頭紅綠燈處逃竄,闖紅燈快速穿過十字路口,并左右打方向盤直至引擎蓋上的譚某被拖行600余米后摔落在地。爾后黎某將轎車開至官渡口鎮(zhèn)太磯頭“毛姐沙場”隱藏,并棄車逃走。當日中午12時許,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巴東長江大橋北橋頭至巴東縣官渡鎮(zhèn)太磯頭“毛姐沙場”路段,系城區(qū)主干道,行人眾多,車流密集,車輛規(guī)定時速不得超過40千米每小時。被害人譚某、佘某受傷后自2016年9月18日至11月21日在巴東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64天。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譚某頭皮裂傷,左肩皮膚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佘某腰部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數(shù)罪并罰又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黎某吸食毒品后無證駕駛車輛,為逃避檢查,撞傷一名輔警后,又頂著另一名輔警在行人眾多、車流密集路段超速行駛,置兩名輔警及其他眾多人員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安全于不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后,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對其科以刑罰。據(jù)此,法院以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原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由黎某賠償佘某、譚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54093.02元。
律師說法:吸毒后駕車如何處罰
(一)給予行政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吸毒者三年內不得駕車。為加強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及駕駛機動車的管理,預防和減少吸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jù)《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等法律、規(guī)章規(guī)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對發(fā)現(xiàn)屬于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駕駛證申請;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zhí)行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qū)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除依法予以處罰、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銷其駕駛證。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岸抉{”并未納入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吸毒者駕車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存在放任或過失的意志因素,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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