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無證駕車清運垃圾撞死人
2015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未經檢驗的拖拉機清運垃圾,行駛至某岔口時,遇到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拐彎,結果兩車相撞,由于于某未帶頭盔傷勢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屬部分款項,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王某負主要責任,于某負次要責任。由于王某是為某村委會清運垃圾的,當年9月,于某家屬一紙訴狀將王某及該村委會告上法庭,以村委會雇傭王某為由,要求兩被告還需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8 萬余元。
庭上,王某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要求僅僅在部分數額上有意見,而村委會則表示自己不應該作為被告,并且在事發(fā)后考慮到死者家屬的情況,村委會已經主動借款7萬元給死者家屬,要求法院駁回死者家屬對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村委會應承擔30%責任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說,王某接受村委會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機為村委會清運垃圾,村委會則定期支付清運費,王某與村委會之間形成承攬關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駕駛證駕駛車輛清運垃圾過程中發(fā)生,因此村委會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30%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村委會選人過失是否承擔責任
承攬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承攬與雇傭往往會產生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法律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具有明顯過錯。本案中村委會應該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駕駛資格,但村委會沒有掌握該情況卻讓王某負責清運垃圾,導致發(fā)生事故,因此村委會理應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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