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醉酒超速駕車撞死四人
今年30歲的程某是密云人。2015年4月15日晚,因為4歲的女兒高燒不退,剛喝完酒的程某決定開車連夜送女兒去縣醫(yī)院看病。程某的父親坐在后座上,同樣心急如焚。當晚恰巧是受害人王某39歲生日。晚10時許,王某開著自己的夏利轎車,帶著父母和14歲的女兒從密云縣城回家。車輛行駛到101國道一路口時,與程某駕駛的伊蘭特轎車撞上。事故造成夏利車起火,車內4人死亡。經過檢測,發(fā)生事故時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8.1mg/100ml,屬于醉駕,其車速高于124公里/小時,屬于嚴重超速。經交通部門認定,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檢方認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程某的刑事責任。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對危害公共安全有一個主觀故意,但程某沒有,他的主觀動機是給女兒看病。程某是在比較偏僻的地方開車,人不多,即使醉酒、超速,也只是故意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對后果的發(fā)生沒有實際的可預見性。
法院審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
程某作為一名擁有多年駕齡的機動車駕駛員,醉酒、超速駕車,在經過案發(fā)地路口時沒有減速、觀察,且在看到對方車輛時沒有采取剎車等措施,最終造成4人死亡、2人輕傷等嚴重后果,主觀上系間接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故被告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令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共計100萬余元。
律師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也多種多樣。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程某作為一名擁有多年駕齡的機動車駕駛員,醉酒、超速駕車,在經過案發(fā)地路口時沒有減速、觀察,且在看到對方車輛時沒有采取剎車等措施,最終造成4人死亡、2人輕傷等嚴重后果,主觀上系間接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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