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破壞自建道路造成他人重傷
廉某與孫某均是某村村民。村上集資修建一條與縣道連接的道路,向村民分攤了修路的勞力和費用,引起廉某與孫某的不滿。某日,廉某與孫某在家里喝酒。廉某趁著酒勁,慫恿孫某說:“村里搞攤派,這口氣咽不下去,咱們把路給他挖了。”孫某當即表示同意。于是兩人商定當晚就采取行動。深夜,廉某與孫某攜帶鎬與鐵鍬,來到村里自建的道路上,花了半個小時,在路面上挖了幾個大坑。將道路破壞之后,兩人即回家休息。當晚,該村村民張某駕駛機動三輪車回村。當其行駛至該村自建道路上時,翻入了廉某與孫某所挖的坑中。張某受重傷。由于沒有被及時發(fā)現(xiàn)和送醫(yī)院救治,導致張某失血過多而死亡。后公一安機關經(jīng)過走訪調(diào)查,將廉某與孫某逮捕歸案,并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廉某與孫某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對象是村集資修建的道路,屬于公共財產(chǎn)。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以挖坑的方式破壞村自建道路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特征。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廉某與孫某的行為構(gòu)成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由于同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根據(jù)刑法上“想象競合”的理論,應當按照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的罪名——即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律師說法:破壞自建道路造成他人重傷如何定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出于過失引起了失火、決水、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導致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在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上,要求的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就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某種結(jié)果能夠避免的過失。該罪是結(jié)果罪,即觸犯該罪一定要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本案中,廉某與孫某在村里自建道路上挖坑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并且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之所以損害結(jié)果發(fā)生在張某身上,完全是出于偶然。廉某與孫某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將危害在該道路上通行的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但廉某卻以為在這么晚的時間不會有人在該道路上通行。顯然,其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可見,廉某與孫某的行為構(gòu)成了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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