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警掏槍逼停車輛
3月1日下午,一輛汽車在昆明市西昌路拒不接受檢查,而且強行沖卡,被昆明交警截停。當晚21時許,記者從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原來這輛無號牌車輛駕駛?cè)松嫦幼眈{,害怕被查才強行沖卡。(新聞來源:中國青年網(wǎng))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
目前,指導與規(guī)范基層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據(jù)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稐l例》釋義將使用武器的條件解釋為,“歸納起來,使用武器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一是現(xiàn)場的人民警察必須判明情況,二是犯罪分子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三是情況緊急,四是先行警告(來不及警告的除外)?!?/p>
行為人是否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判斷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是否合法,要從客觀方面考量行為人是否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而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對“正在實施”應作何種意義上的理解。從字面上理解,“正在實施”便意味著行為人當場、即時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各種暴力犯罪行為,都屬此列。
《條例》第九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了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人民警察到達現(xiàn)場時,犯罪分子的上述犯罪行為已經(jīng)實施終了,或者已被制止……如果行為人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則可以直接予以拘捕,但當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抗拒逮捕或者逃跑時,則可以使用武器制止其抗拒或者逃跑?!薄稐l例》第九條第十四項又規(guī)定了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情形?!斑@種行為包括犯罪分子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當場拒捕或者逃跑,或者被通緝、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以及人民警察在現(xiàn)場即時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炸藥、劇毒等危險物品,而犯罪分子當場拒捕、逃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