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號牌懟交警
男子穿著時尚,嘴巴卻不干凈,一口一句罵人的臟話,2月15日,山東濰坊交警攔下了一輛變造號牌的奔馳車。車主,也就是這位時尚小伙下車后,迅速拿掉號帖,不但拒絕配合檢查,還辱罵交警動起了手。
據山東電視臺《一切為了群眾》報道,看到男子情緒激動,交警試圖進行勸說,男子卻沒有停下來的意思,反而氣焰更加囂張。最終男子被民警帶回了派出所,對于打罵交警一事,男子卻給出了這樣的理由:“還以為是搶劫的呢。我個人納稅過百萬,你可以去稅務上去查去。他這樣針對我?!?/p>
通過審訊調查,男子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以及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被處行政拘留20天,罰款2000元。(新聞來源:南方網)

偽造號牌情節(jié)嚴重可判刑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構成犯罪的”是指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增加一款規(guī)定為,“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目前,民用車輛號牌并不屬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或“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的犯罪對象,因此不屬于刑事犯罪。但是,偽造、買賣機動車號牌這一突出違法現象,已嚴重影響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會公共信用關系,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何從刑法層面來界定這一行為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對于一般的偽造民用車輛號牌的行為,尚可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規(guī)制,但對于情節(jié)嚴重者,行政處罰則顯得力不從心,因而,極有必要通過刑法對偽造民用車輛號牌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予以嚴厲的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