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父親肇事逃逸讓兒子“頂缸”
2016年5月31日13時許,他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的大型攪拌車給某工地送料。由南向北行駛至254省道巨野縣某路段時,一輛對向而來的小型面包車突然向右方靠來,劉某急忙打方向盤躲避,由于用力過猛,攪拌車發(fā)生側翻,瞬間與面包車車頭相撞。
劉某從駕駛室里爬出來,看到對方車頭損毀不堪,擔心交警趕來發(fā)現(xiàn)自己的準駕車型與事故車輛不符,迅速離開了現(xiàn)場。隨后,他用妻子的手機撥打了報警電話,稱兒子小劉送料發(fā)生車禍,請求交警處理現(xiàn)場。
小劉趕到家后,劉某囑咐有B2駕照的兒子替自己投案,小劉沒有答應。他告訴父親說,“頂缸”是包庇罪,搞不好倆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F(xiàn)在唯有主動投案自首,積極爭取受害的人諒解,才不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二天,在小劉的陪同下,被告人劉某向警方投案,對自己交通肇事逃逸供認不諱。
經(jīng)鑒定,小型面包車駕駛人李某當場死亡,李某妻子及兒子分別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承擔該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先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9.9萬元(已支付),后續(xù)賠償數(shù)額聽從法院判決,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自動投案獲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管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兩人輕傷,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案發(fā)后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預先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宣告緩刑。
律師說法:兒勸父自首是否成立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李某被其兒子勸告后進行了投案,屬于自首的情節(jié),因此對其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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