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公交車因差1塊錢毆打司機

人民網訊,2016年9月24日一大早,麗水市民萬女士帶著兩個孩子在市區(qū)麗東新村站牌處乘坐上301路公交車,準備去鄉(xiāng)下看望年邁的婆婆。上車時萬女士投了4塊錢,駕駛員徐師傅告訴她一米二以下小孩只能免票一名,另一名孩子還需要再投4塊。萬女士有些不滿,隨后又投入3元錢,因差1元錢,便與徐師傅發(fā)生了口角,一怒之下萬女士用隨身攜帶的背包砸向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徐師傅頭部,致使公交車失控撞至綠化帶,造成公交車損壞,車上9名乘客受傷。2月7日上午,麗水蓮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萬女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賠償麗水市城鄉(xiāng)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5528.28元。
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王女士因一己之氣全然不顧整車人的安危,用隨身攜帶的背包砸向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徐師傅頭部,嚴重干擾正常的行車秩序,致使公交車失控撞至綠化帶,造成公交車損壞,車上9名乘客受傷,幸好沒有造成人員死亡,萬女士的做法涉嫌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萬女士只為逞一時之氣卻給他人造成了傷害,也給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和經濟損失,所以還是奉勸大家,遇事多冷靜思考,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