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交通肇事教師幫領導逃逸
據(jù)網(wǎng)易新聞報道,通報稱,2016年6月30日中午,藤縣第一中學原校長李某和該校教師黃某,中午接受個體戶姚某某邀請,在縣城某飯店吃飯,飯后駕車先后與另外2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但里李某沒有及時報警協(xié)助事故調查。事故后,同校教師黃某等人趕到現(xiàn)場。黃某明知李某肇事,仍動員李某逃逸,為李某躲避交警提供幫助。并發(fā)生了他人冒充頂替肇事司機事件。
2016年8月,李某受到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9月李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去藤縣第一中學校長一職。同月,黃某受到黨內警告。通報同時指出,全縣廣大干部要從通報的典型問題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自覺做到守紀律、講規(guī)矩。各級黨組(黨委)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嚴格執(zhí)行紀律規(guī)定。
代人頂罪不僅違紀而且違法
頂罪,妨礙了正常的司法活動,嚴重者將可以構成包庇罪,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而本案中的校長,交通肇事后并未脫離事故現(xiàn)場,不符合逃逸的情節(jié)要求。
交通肇事已屬不法,再找人頂罪企圖挑戰(zhàn)司法的公正性與嚴肅性更加惡劣。法邦網(wǎng)在此提醒大家:親人朋友萬一觸犯刑律,正確的做法是正視錯誤,尋求專業(yè)法律幫助,切莫采用頂罪的做法,以免觸犯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