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月10日,某染織公司委托青島人梁某、丁某從山東運送T40S/2R滌綸紗12.548噸、T40SD滌綸紗10噸和并線機兩臺至北京。2015年1月12日,負責運送的貨車違章超載在途中翻車,貨物受損。
兩天后,該公司與二運送人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雙方約定公司先派人運回受污染的22.548噸滌綸紗,因貨物翻入水池而遭受的損失,二運送人應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并轉賠給該公司,保險賠償不足部分雙方另行協(xié)商。協(xié)議簽訂后,除了兩臺價值10萬元的機械設備沒有運回外,滌綸紗由公司派人運回。事隔不久,雙方在損失賠償問題上發(fā)生糾紛,該公司將二梁某、丁某告上了法院。
該公司主張,在這次事故中,公司收回受污染的滌綸紗只有16.295噸,其余6噸多的滌綸紗及兩臺并線機無法回收,三項損失合并請求賠償3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與二運送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明確、合法,二運送人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二運送人應賠償37萬元。
一審判決后,二運送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運送人主張,自己之所以遲遲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是由于染織公司沒有提供受損貨物的相關單據(jù)、票據(jù)。此外,公司收回的受污染的滌綸紗應該是22.548噸,而不是公司所主張的16.295噸,作為索賠方,公司依法應對其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舉證。
北京市***中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染織公司的貨物遭受損失,二運送人應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并轉賠給該公司。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責任在于二運送人。二運送人提出其沒有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因為染織公司沒有提供受損貨物的相關單據(jù)、票據(jù)所致,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主張。二運送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索賠,違反雙方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染織公司在二運送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理賠的情況下,直接要求二運送人賠償其貨物損失的主張,依法有據(jù)。
北京市***中院認為,運回受污染的滌綸紗是染織公司負責的,公司也承認協(xié)議簽訂后,其按約定運回該批滌綸紗。公司運回滌綸紗后,應當與二運送人對貨物運回數(shù)量、損失情況共同協(xié)商處理。但是,貨物運回來之后,公司未與二運送人就貨物損失情況協(xié)商解決,而是擅自處理。其應對這批貨物的損失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是,除了兩臺并線機損失10萬元可以確定外,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所托運的貨物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故對其提出滌綸紗損失27萬元的主張,缺乏證據(jù),不能認定。
據(jù)此,法院判決,二運送人應賠償公司兩臺并線機損失10萬元;駁回染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梁某、丁某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人的貨物損失,作為承運人二運送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關鍵問題是,某染織公司所托運的貨物損失是多少,誰負舉證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簽訂《協(xié)議》,依約定某染織公司派人到事發(fā)現(xiàn)場將所托運的貨物運回。除了兩臺價值共計10萬元的機械設備沒有運回外,此時所托運的滌綸紗由托運人某染織公司控制。某染織公司應對這批貨物進行妥善保管,共同確認損失情況。但某染織公司運回該批貨物后,卻擅自處理。該批貨物有沒有因水的浸泡而遭受損失,其損失是多少,只有處理該批貨物的人即某染織公司才清楚。因此,某染織公司應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情況承擔舉證責任。某染織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所托運棉紗的實際損失情況,要求賠償滌綸紗損失27萬元,缺乏證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本案提醒我們,在從事經(jīng)濟活動中,應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對受到損害事實的證據(jù)材料要加以合法、有效的保全。在需要與對方一起才能確認損害情況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及時通知對方協(xié)商解決,切不可一時沖動,以致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