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頭撞出前擋風玻璃
近日,李某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新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開平歡套莊路口,與同向行駛的一輛面包車發(fā)生追尾。事故發(fā)生造成他的頭部撞破前擋風玻璃。該起事故,由于李某某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并且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制動不合格),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交警判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guī)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fā)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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