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6月某天中午,被告荀某駕駛京BS****號重型自卸貨車載蘋果(核載:7000KG,實載26680KG)沿北京昌平某道路打算將蘋果運往被告某銷售公司,由西往東行駛,原告覃某騎電動車同向行駛在后,因車輛較長,被告荀某駕車在路口西南側前后倒車調(diào)整位置欲實施右轉彎,在此過程中,原告覃某駕車至此并??吭诼房谖髂蟼嚷吠獾群?。被告荀某在調(diào)整位置后實施右轉彎過程中,因未注意觀察,致其所駕駛的車碾壓到在路外等候的原告覃某,造成原告覃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某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荀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覃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本次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即被送往北京市某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原告?zhèn)楹棉D出院。出院診斷為:左上肢離斷毀損傷。原告住院治療50天,花費醫(yī)療費60579.56元。原告后委托北京市某司法鑒定所對其左上肢損傷殘疾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覃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截肢術后傷殘屬伍級、左上肢截肢術后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用1400元。2015年12月原告委托北京某康復醫(yī)院對其假肢安裝有關事宜進行鑒定,該醫(yī)院于同日作出傷殘輔助器具配置證明書。
本次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荀某駕駛的京BS****號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某盛公司,該車未投保有保險。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該車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另查明,本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荀某墊付給原告10000元。最終原告將荀某、京BS****號車主某盛公司及某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經(jīng)濟損失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本案中一個爭議的焦點是對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方式如何確定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荀某駕駛京BS****號車與原告發(fā)生事故時,系為被告某銷售公司運輸貨物,而存在嚴重超載問題及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也未經(jīng)過其公司進行嚴格檢查進行排除,故也應對事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故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也需要某銷售公司與另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某銷售公司與荀某僅是運輸合同關系,也是唯一的法律關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損而要求事故車輛上運輸貨物的貨主即某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事實上原告受損與某銷售公司沒有必然的關系,應該由車輛司機及車主來承擔。
【評析】
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荀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覃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該認定符合客觀實際,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以該認定作為劃分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荀某辯稱其駕駛的車輛為合格車輛,在本次事故中不應負全部責任,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也未能提供證據(jù)推翻交警作出的認定,故法院對該辯稱不予采納。被告荀某駕駛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且載貨超過核定質(zhì)量的車輛在道路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嚴重的過錯,原告覃某沒有與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和過錯,故本次事故由被告荀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覃某不承擔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主張被告某銷售公司對車輛嚴重超載問題及存在安全隱患未進行嚴格檢查而排除也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某銷售公司系京BS****號車的管理人,同時被告某銷售公司與被告荀某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又因京BS****號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某盛公司,被告荀某自認為該車的實際管理使用人,但由于被告某盛公司不到庭,無法查明其與被告荀某之間是什么關系,故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原告請求由被告某盛公司、荀某共同賠償?shù)闹鲝垼ㄔ阂婪ㄓ枰灾С?。綜上所述,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1068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311068元。被告荀某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后墊付給原告的10000元,應從中扣減,故被告某盛公司與被告荀某尚需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10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