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申請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zhì)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nèi)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傷殘鑒定的法律效力
警方和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士給出了相同的表態(tài),由社會上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結論報告,僅僅是一種參考,或者說是一種依據(jù),并不能作為最終定案全部證據(jù)。當警方不采信鑒定報告時,當事人還可以重新請鑒定機構重做鑒定,如果和保險公司結論差距太大,使賠償無法進行,還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請第三方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1、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jù):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2、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jù)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如果對省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由雙方協(xié)商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3、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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