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一)一般賠償責任劃分原則
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diào)解: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賠償責任劃分原則
對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無交強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三)特殊情況的賠償責任劃分原則
對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二、出租車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責任承擔如下:
1、客運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出租車公司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客運出租車由司機個人購買,但《客運出租汽車經(jīng)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出租車名下,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客運出租車由司機個人所有,司機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且《客運出租汽車經(jīng)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司機個人名下,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個人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出租車進行集中管理和服務的機構(gòu)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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