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鑒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y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y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guī)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二、對鑒定結果有意見怎么辦
1、當事人認為檢驗、鑒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2、具體規(guī)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nèi)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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