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xiàn),現(xiàn)已由我國刑法規(guī)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隱藏在社會上繼續(xù)為非作歹。自首從輕,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jù),有助于及時偵破案件,正確而迅速的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投入,有力地懲治犯罪,保護受害者,維護社會穩(wěn)定。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國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成作了明確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根據(jù)該規(guī)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自動投案”、“如實交待所犯罪行”的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于處罰。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案上的差異。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來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1、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fā)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國務院頒發(fā)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于法規(guī)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2、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jù)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fā)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上述第一種觀點所說,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guī)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比前者小。
3、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fā)后沒有逃逸,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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