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不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法庭質證的程序才能確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而對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的相關證據,對于不能獨立完成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及時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組。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時基于過錯責任來承擔的,只要是收集了足夠的證據,是可以否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的。
二、如何賠償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是對機動車賠償責任的特殊規(guī)定,也就是對機動車一方適用推定過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過錯在于機動車。在訴訟過程當中,非機動車、行人作為原告只要證明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責任大小問題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正是適用這一規(guī)定進行了審理和判決。
由于各地區(qū)城市化的改造進展在不斷的加快,很多農民失去了土地,進入城市生活工作,對于這些生活在城市的流動人口根據什么樣的標準來賠償的問題,基本法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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