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時間做傷殘鑒定
(一)傷殘鑒定的時間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傷殘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一般來講,提前鑒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后鑒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肢體鑒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fā)生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jù)受傷者恢復情況。鑒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二)傷殘鑒定申請的提出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求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不管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傷殘鑒定委托書還是起訴后向法院申請鑒定,傷殘鑒定最好還是委托專業(yè)的交通事故律師帶著去做。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提供什么材料
當事人做傷殘鑒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復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帶齊鑒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鑒定的保障,司法鑒定機構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傷殘鑒定書。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當事人必須充分重視司法鑒定工作的重要性,鑒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jù),其公正性、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不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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