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被凍死
李某在建湖與朋友聚會后開車回鹽城。當晚,天降大雪,氣溫驟降近十度。李某因為喝了酒,車速較快,加之路面濕滑,當被害人王某橫穿馬路時,李某未能及時剎住車,直接將王某撞到路邊的草叢中。李某撞人后發(fā)現(xiàn)四周無人,便駕車逃離了現(xiàn)場。事后經(jīng)交警認定,李某對事故的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成重傷,但死因系交通肇事后致使其昏迷,最終因天太冷而被凍死。
二、司機應該如何處罰?
本案的爭議焦點: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到底應當定性為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還是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行為,即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被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解釋》第5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行為,即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被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一般情形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因為刑法已經(jīng)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可以將加重結果評價在相應的結果加重犯中,先前的犯罪行為就不會導致行為人具有防止嚴重結果發(fā)生的義務(作為義務),也就是說,不符合成立不作為犯罪的第一個客觀要件。但是,在考察行為人是否存在作為義務時,不能僅因刑法已對某種犯罪行為已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就完全排除行為人存在作為義務的可能,而是應當綜合考慮造成法益基于何種原因(前行為)處于危險狀態(tài)、危險的程度,特別是法益對行為人的依賴程度,行為人的“不作為”是否造成結果的原因,是將結果歸責于前行為合適還是歸責于“不作為”合適,等等。因此,當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致使法益處于危險境地,而法益又極度依賴行為人的積極行為時,即使刑法對這種犯罪行為已經(jīng)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法益受到侵害,行為人仍然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犯罪。
結合本案來看,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使王某跌至路邊草叢中,并造成重傷。應當說,如果不是在夜晚被撞進無人經(jīng)過的草叢中,王某完全可能被他人援救或經(jīng)人報警而獲救;如果不是在寒冷的冬天,王某不可能被凍死。上述種種的如果,恰恰說明了王某的生命(法益)對李某的救助行為(作為義務)的極度依賴。最終法醫(yī)的鑒定結果也表明,王某真正的死因并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事發(fā)后無人救助而被活活凍死。因此,王某死亡的原因顯然應當歸責于李某“不作為”而不是交通肇事行為(前行為)更為合適。另外,本案中,李某在明知自己的“不作為”可能會發(fā)生王某被凍死的危害結果而放任該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并最終導致王某死亡,因此,李某對王某的死亡結果的所持心理態(tài)度系間接故意。綜上所述,李某應當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