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效力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jù),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diào)解或判決的依據(jù)。
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fā)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guī)定可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jù)的類型角度劃分,因其是公安機關制作,故應屬于公文書證的一種,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二、不滿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復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二)復核結論的內(nèi)容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對下列內(nèi)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復核的審查方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diào)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diào)查、認定。
(四)復核結論的作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diào)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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