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哪些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對各方責任的認定,并非法庭對其的認定,它只是屬于證明效力比較高的公文證據,如果確實對其不滿,可以在專業(yè)的交通事故律師的幫助下,向上級部門復核,亦可以直接在法庭上提供其他有力證據減弱其證明效力,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多久
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 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定書的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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