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車禍后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一)保險索賠的條件
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應首先弄清保險索賠的條件。事故車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屬于投保車輛的損失;
(2)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3)不屬于除外責任;
(4)屬于必要的合理費用。
(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外,還應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派人報案,則應如實陳述事故發(fā)生經過,并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按要求填寫出險通知書;如來不及派人報案,可先電話報案,待事故處理后,再向保險公司補述事發(fā)經過,并填寫出險通知書。
(三)保險理賠的原則
按照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車輛因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而受損時,或致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堅持“修復為主”原則,但在修復前須經保險公司定損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送修理廠修復后,保存好修理發(fā)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事故發(fā)生后,切記要及時報案,不能私下了結,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承認這種私下了結的行為。
二、搭順風車發(fā)生車禍誰負責
搭順風車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好意同乘者,是指在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無償地邀請或允許搭乘該車的人。好意同乘不包括強行乘坐或有償乘坐的情形。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作為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過錯的,可減輕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責任。
在乘車人要求搭乘車輛后,車主同意讓乘車人乘坐,雙方之間實際上已將形成了一種合意,在法律上講,屬于你發(fā)出要約,車主作出了承諾,合同關系形成。雖然乘車人乘坐車輛是免費的,但乘車人的人身安全并不因為你沒有支付費用而失去法律上的保護,車主作為駕駛人還是要承擔保障你的人身安全的義務。乘車人沒有支付費用不能成為車主免除責任的理由,所以車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乘車人可以和車主協(xié)商,必要的時候可通過訴訟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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