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
(一)對檢驗、鑒定委托的期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二)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三)對結論有異議的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扣留事故車輛最長多久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一)需要檢驗、鑒定的,最長40日
首先,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其次,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再次,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最后,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綜上各個時間相加,最長需要40日。
(二)不需要檢驗、鑒定的,最長13日
不需要檢驗、鑒定的,扣留車輛的期限就是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加上3日申請查封扣押車輛的期限,共13日。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應當清楚掌握交警部門進行檢驗、鑒定的期限,更應該清楚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并在臨近期限屆滿時,選擇恰當時機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這樣才能避免肇事方在取回車輛后,逃避責任、不履行賠償義務,保證自己的損失能得到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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