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機不按規(guī)范駕車造成事故
原告乘坐被告陳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至黃村路段,由于被告陳某駕駛的客車制動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且被告陳某不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導致小型普通客車駛出路外側(cè)翻在小河內(nèi)。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原因受傷告住院和門診治療。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2012年廣西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470822.17元。小型普通客車在玉林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是黃某,黃某雇傭陳某做司機。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玉林某保險公司、陳某、黃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隨車人員的損害賠償由誰承擔
有觀點認為,原告的損害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也有觀點認為,原告的損害賠償應由駕駛?cè)吮桓骊惸澈蛙囍鼽S某共同承擔;
本文認為,原告的損害賠償應由車主黃某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梢姡瑱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對象和范圍是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本案中,原告是隨車人員,即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承保的范圍內(nèi)。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本案中,車主是被告黃某, 被告陳某與黃某是勞務關系,陳某為黃某提供勞務,故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由被告黃某承擔。
被告陳某駕駛的客車制動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且被告陳某不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導致小型普通客車駛出路外側(cè)翻在小河內(nèi),這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交警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平、公正,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經(jīng)核算,原告損失為470822.17元。小型普通客車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但交強險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原告帥學群是隨車人員,不是乘客,不屬于賠償范圍內(nèi),所以對原告的損失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是黃某,被告黃某雇傭被告陳某做司機,故被告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由被告黃某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