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工作期間外出吃飯發(fā)生交通事故
李某某是某物業(yè)公司的鍋爐工,其家到物業(yè)公司騎自行車約需15分鐘。物業(yè)公司規(guī)定,未經負責人批準,鍋爐工不能離開工作崗位。2011年11月24日23時到25日的11時為李某某的工作時間。25日7時20分左右,李某某和同事打了個招呼,說是回家吃早飯。7時30分左右,李某某在路上被一輛卡車撞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李某某家屬要求,物業(yè)公司出具了一份證明,表明李某某是在回家吃早飯途中受傷的。后李某某家屬主張李某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要求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部門認定其為工傷。
物業(yè)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物業(yè)公司仍不服,又提起行政訴訟。物業(yè)公司認為,公司有職工食堂,可以解決職工用餐問題,李某某未經負責人批準,擅自回家吃早飯,不屬于下班,其在回家途中發(fā)生機動車事故,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部門答辯稱:(1)李某某回家吃早飯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事發(fā)當天,李某某的工作時間為上一日的23時至次日11時,長達12個小時,中間必須休息吃飯。公司的食堂只提供午餐和晚餐,早餐由職工自己解決。由于公司不提供早餐,因此李某某才回家吃早飯。(3)“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李某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予認定為工傷。
二、能否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期間,回家或外出吃飯,尤其是中午外出吃飯的情形是比較普遍的。在此途中如果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頗有爭議。實踐中無論是工傷認定部門還是司法機構,既有同意認定工傷的,也有不同意認定為工傷的。
否定意見支持物業(yè)公司的觀點,認為雖然用人單位不能強制規(guī)定勞動者必須在單位食堂吃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在單位外面吃飯,但職工在此期間的外出行為不屬于下班,也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問題,因而受到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肯定意見則支持本案中法院的意見,認為勞動者外出用餐,是為了解決人體正常的生理需要,是人之常情,應當認為與工作存在密切關聯,可以認定為屬于上下班途中,進而可以認定為工傷。
本文認為,如果單位規(guī)定合法合理,那么職工置工作于不顧回家吃早飯的行為不能稱為下班,反之則可以作為下班。李某某當天的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即除非經過行政許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否則物業(yè)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李某某可以拒絕工作12小時,可以提前回家,從這個角度來說,李某某的“回家吃早飯”可算是“下班”。因此本案李某某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是有道理的。
進一步來說,如果單位有休息和吃飯的時間,職工在這個時間段外出吃飯算不算下班?職工去哪里吃飯,這是職工的行為自由,恐怕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限制的,這種情形也可以考慮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