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方已付住院期間費用
趙某某騎摩托車帶蘇某在路上行駛時與某客運公司的客車相撞,造成趙某某和蘇某受傷。經(jīng)認定,趙某某和客車駕駛員負同等責任,蘇某無責任。蘇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由客運公司交由趙某某后支付,蘇某對在救治中由肇事方已支付的醫(yī)療費用無異議,但因傷殘賠償及誤工費等損失的協(xié)商無果。因蘇某對住院期間所發(fā)生并由肇事方已支付的醫(yī)療費用無異議,故蘇某僅就有爭議的傷殘賠償及誤工等費用作為自己的損失要求肇事方給予賠償。
二、醫(yī)療費能否納入被害人損失處理
對蘇某在住院期間已由肇事方支付,且無異議的醫(yī)療費用,能否主動納入蘇某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總額內一并處理,有意見認為,應將蘇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納入蘇某的總損失范圍進行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其理由是: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屬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是蘇某在該場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之一,當事人雖未提出賠償主張,但處理糾紛時應將這部分損失主動納入總的損失范圍一并處理;同時,將該部分費用一并處理,可防止因該部分費用沒有納入總損失而產(chǎn)生新的訴訟,節(jié)約訴訟成本。
但本文認為,不能主動為蘇某增加請求并一并處理。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出反訴”。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訴權和處分權是法律賦于公民在民事訴訟中的一種權利。對于損害賠償范圍的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因肇事方已經(jīng)支付,蘇某的損失已經(jīng)得到賠償,故受害者蘇某認為這部分費用不需要再來處理。這是權利人對自己訴權和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且這種處分,不會對社會和其他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蘇某不主張將已由肇事方支付且無爭議的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納入賠償總額要求肇事方賠償,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解決糾紛的機關,不能超越當事人的請求范圍去處理糾紛,更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愿,駁奪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主動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任意加減,這樣不僅有違解決糾紛機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還可能增加糾紛的處理難度,使糾紛復雜化。
(二)主張應將蘇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納入蘇某的總損失范圍進行一并處理,是片面地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囊?guī)定,將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與被害人實際損失等同,將無爭議且已履行的賠償款,納入被害人要求的賠償范圍,一并作為被害人損失處理,實際上是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且加大了糾紛處理的難度。
綜上,筆者認為不能主動將肇事方已支付費用納入被害人損失總額一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