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車輛登記車主與駕駛人拒不到庭
趙某某駕駛廂式貨車在轉彎處將王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廂式貨車登記車主為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后王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趙某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及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7萬元。案經送達,被告趙某某、登記車主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法院無法查明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駕駛人與車主之間的關系。
二、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肇事車輛登記車主與駕駛人拒不到庭,是否影響受害人的權利救濟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
(一)從《侵權責任法》立法目的分析
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肇事車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大量存在,雖然《侵權責任法》界定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之“二元說”作為判定基準,但《侵權責任法》是一部救濟法,它調整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否救濟以及如何救濟,并以救濟私權為出發(fā)點和歸宿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侵權糾紛案件時,應抓住對受害人進行救濟、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系侵權責任法的首要目的,不能因被告拒不到庭,拖延訴訟及其內部關系而影響受害人救濟權的實現。
(二)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分析
肇事車輛駕駛人與受害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的侵權行為是第一層次的關系,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系是第二層次的關系,作為受害人僅需證明駕駛人的侵權行為與自己受傷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需承擔對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系的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某作為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其只需找到侵權行為實施方及證實侵權行為與其受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侵權行為實施方之間的內部關系則無需證明,因此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不能將審理重點放在查清侵權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而應在查明主要事實(侵權事實)后及時作出裁判。
(三)從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分析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ā泛汀兜缆方煌ò踩ā分胸熑蔚膭澐帧皺C動車一方”包括了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登記薄上記載的所有人、承租人、買受人等各種情形,這類主體都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與受害者一方相對而言,可將這類人視為一個整體。因此,在無法查清其人員內部關系前,可以將駕駛人員、車主、掛靠單位等歸屬為機動車“一方”,對有過錯的“一方”,可先要求其整體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待其整體承擔賠償責任后,再由其內部對賠償責任的最終歸屬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