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駕證允許范圍駕車發(fā)生事故
張某私人購買了一臺中型客車載客營運,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陽支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其他保險。張某持有駕駛證和行駛證,其駕駛證為B2駕照,其中型客車要求B1駕照。張某駕駛中型客車與受害人朱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和失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并作出了責任認定,認為張某與朱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于朱某的死亡賠償損失,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張某與死者朱某的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張某一次性賠償對朱某的各項損失26萬余元,實際已支付11萬余元,雙方今后互不追究,并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制作了調解書。因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向法院向提出訴訟,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損失費。案經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陽支公司,賠償朱某親屬各項損失11萬元。判決生效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陽支公司支付了賠償款,但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張某開車系準駕不符,可視無證駕駛,可向張某追償。
二、保險公司能否向司機追償
對于超出駕證范圍駕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如何認定駕駛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受害方如何得到賠償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有權向駕駛員或投保人行使追償?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駕駛的車輛與駕駛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不符可認定為無證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的第一款規(guī)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guī)定適當從輕處罰。所以,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案中,張某雖然取得了準駕車型為B1的機動車駕駛證,但B2準駕車型中不包括B1涵蓋的中型普通客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故張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因此。對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行為,視為駕駛人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
(二)對準駕不符的情況,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因此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受害人要求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其作出賠償,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法定權利,除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部分在交強險限額內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駕照與車型不符,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駕駛司機追償
依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準駕不符應認定為無證駕駛之行為。本案中,張某實際駕駛車輛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而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屬“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