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機在汽車客運站內倒車撞死他人
駕駛員趙子龍駕駛其停放于重慶市合川區(qū)某汽車客運總站待客區(qū)內的一中型普通客車開往載客區(qū)準備載客,在倒車途中,將蹲在客車尾部的被害人貂蟬撞傷,后貂蟬經該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合川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人趙子龍負事故全責。
二、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本文認為,趙子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從道路的定義分析。以普遍大眾對道路的理解和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來看,允許社會車輛自由通行的,是公路、公共停車場等道路應有之義。怎樣才算自由通行?筆者認為,其設定的門檻應對所有車輛一致。假設給付車位費是一個門檻條件,那么只要具備這個條件,所有車輛(如:摩托車、私家車)都可以自由停放和通行。反觀客運總站,其并不允許摩托車、私家車等社會車輛自由停放和通行,其僅允許與管理單位有協(xié)議的公司的客運車輛停放和通行。
(二)從刑法立法本意看,交通肇事罪打擊的系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打擊的系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若不具備公共安全危險性,則不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打擊范圍??瓦\總站內行車,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具有與典型的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相當的公共安全危險性?筆者認為,二者之間顯然不具有相當性。同時,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重大事故,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即使發(fā)生重大事故,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瓦\總站內運行的規(guī)章制度是客運站管理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和制度。與本案更為貼切的表述是肇事人違反了客運站的管理規(guī)章和制度。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所有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輛進行的事故責任認定,本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刑事審判與行政處罰在打擊范圍和力度等方面都是有區(qū)別的,不宜用行政認定結果代替刑事性質認定。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即是發(fā)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員因忽視觀察機動車周圍的情況而致人死亡,故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