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電公司不合理設置電線桿
未成年人貂蟬碰到未成年人西施后相約出去兜風。貂蟬無證駕駛摩托車撞上道路上的電線桿,造成西施嚴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貂蟬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前,電線桿是供電公司于2000年架設在公路轉彎下坡路段的邊緣。事故發(fā)生后,供電公司在電線桿上設立了黃色警示標志。西施出院后,要求貂蟬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強仂、學校、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否對交通事故擔責
該案中供電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貂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劉強仂承擔賠償責任。供電公司架設電線桿的位置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程》,故供電公司對該案交通事故因無過錯而不應承擔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電線桿架設于2000年,電線桿設立的技術標準尚未實施,該技術標準不能作為認定供電公司責任的依據。根據1998年《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供電公司在公路旁架設電線桿應取得交通部門、公安機關的同意。供電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架設位置影響交通安全,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本文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所述:
(一)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程》是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5年發(fā)布的行業(yè)標準,該標準的執(zhí)行亦應參考上述原則。因此,本案供電公司不能依據該技術規(guī)程作為認定無過錯的依據。
(二)我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過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這條規(guī)定要求架設相關設施的單位應當辦理取得上述部門的批準的手續(xù),從而便于交通設施的管理并保障交通安全。本案中,供電公司只有辦理好相關批準手續(xù),才能免除自身的責任。
(三)供電公司在架設電線桿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特別是要考慮保障附近人員的安全。供電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前將電線桿架設在轉彎下坡路段,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必然影響到交通安全。供電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才設置黃色警示標志,并不能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