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主借出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
趙子龍因事向周瑜借用其新購買的小型普通客車使用。因二人關(guān)系要好,趙子龍為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周瑜便將車輛借于趙子龍使用。趙子龍駕駛該車行駛至山東省日照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某路段,與西施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西施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勘察認定趙子龍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客車在A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商業(yè)險。后西施親屬將趙子龍、周瑜及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主承擔肇事賠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肇事車輛所有人周瑜是否應承擔對西施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周瑜將車輛借給趙子龍使用發(fā)生交通事故,周瑜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與駕駛?cè)粟w子龍應當共同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周瑜雖然將車輛借于趙子龍使用,但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駕駛?cè)粟w子龍獨自承擔責任。
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分析。機動車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的確定通過運行支配權(quán)和運行利益的歸屬兩項標準來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運行的地位;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判斷某人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處于事實上的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認定。
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支配權(quán)和所有權(quán)分離的情況下,責任主體的確定應該分三種情形區(qū)別對待:一是非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思產(chǎn)生的分離情形,如盜竊、搶劫、擅自駕駛等;二是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思而產(chǎn)生的分離,如出租、出借等;三是特殊責任主體的情形,如機動車未過戶肇事、所有權(quán)保留等。對于第一種情形,原則上應該本著運行支配理論分配肇事責任;對于第三種情形,原則上除非機動車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承擔責任,由駕駛?cè)霜氉該?;對于第二種情形,可以結(jié)合運行支配理論與運行利益理論具體區(qū)分責任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出租或者出借后,就喪失了對該機動車的直接控制力。機動車承租人和借用人作為使用人,具有直接的運行支配力并享有運行利益,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但是,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出租或出借時仍應負一定的注意義務,其有義務確保承租人有駕駛資質(zhì),機動車沒有明顯的影響安全運行的瑕疵等,否則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從當事人的行為過錯責任分析?!肚謾?quán)責任法》也采納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基準?!肚謾?quán)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出租后,車輛在承租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所謂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或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車輛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車等情況。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或依一般人注意義務不能發(fā)現(xiàn)存在可能引發(fā)交通事故的情況,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擔責任。
本案肇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西施親屬可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其損失,對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原告其他損失,應由該小型普通客車的使用人和本次事故肇事者的趙子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周瑜作為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因其在出借該車輛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