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需鑒定
被告趙子龍駕駛轎車沿如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楊莊路口時,碰撞由西向東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呂小布,致原告受傷骨折,立即被送往如皋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兩車也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由趙子龍承擔主要責任,呂小布承擔次要責任。經相關治療后,2015年9月,南通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對呂小布的傷殘等級及三期等作出認定,認定呂小布構成十級傷殘,呂小布為此支付鑒定費1560元、檢查費400元。呂小布遂將趙子龍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道路事故造成的損失。庭審中,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不服,申請了重新鑒定。 經本院委托,2015年11月20日,蘇州同濟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呂小布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為此次鑒定,原告兩次到蘇州,并支付鑒定費1560元、檢查費500元。原告據此主張因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車費等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全部負擔。
二、初次鑒定和重新鑒定的費用誰來承擔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于重新鑒定的結果,表示認可,但是就兩次鑒定的費用誰來承擔問題上產生分歧。
該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理由:
(一)鑒定費屬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與責任而進行的。肇事車輛投交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并未約定鑒定費不負擔,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應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鑒定費在保險理賠限額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眱纱舞b定的費用屬于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并且鑒定費用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確認案件的損失而進行的,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保險公司所稱的不應當賠付鑒定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應支持。
本案受害人即原告呂小布的傷殘鑒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鑒定結果與肇事者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原告呂小布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鑒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肇事者承擔。但肇事者已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將風險已經轉嫁給保險公司,故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用。另保險公司對于原告?zhèn)€人委托鑒定的行為有異議且認為原告有內固定在位影響鑒定結果而申請重新鑒定,是保險公司行使自身民事權利的表現,但再次鑒定的結果也認可了初次鑒定的內容,故初次鑒定和重新鑒定的費用都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