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和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1年9月某日晚,某地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蔡東方在橫過馬路時被司機景輝駕駛的高速行駛的小橋車撞成重傷。蔡東方被送往醫(yī)院搶救,住院治療2個月,花去醫(yī)療費2萬余元。經公安機關勘查認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機動車超速行駛和蔡東方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倉促橫穿馬路造成的,雙方均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影響相等,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受害人蔡東方要求對方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繼續(xù)治療費等共計3萬余元。景輝僅同意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賠償50%。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訴至人民法院。
二、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前,個別地方曾出臺過機動車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違章行人不必承擔責任的地方法規(guī),忽視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行人一方利益的保護?!兜缆方煌ò踩ā烦雠_之后,其以人為本、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理念受到人們的肯定,同時又產生了一些對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責任的誤解,將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簡單地理解為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jù)的。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珜嵤l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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