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車公司租出汽車況不良車輛發(fā)生事故
王寒乘坐趙子龍駕駛的寶馬999,車輛駛出道路翻下山坡,造成趙子龍、王寒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趙子龍駕駛制動不良的車輛上路行駛,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馬永葉代表趙子龍的家屬與原告李惠瓊達成一份賠償協(xié)議,約定由馬永葉賠償王寒的家屬25000元,同時王寒的保險金10000元由王寒的家屬直接到保險公司領取,趙子龍的家屬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后馬永葉按協(xié)議支付了賠償款,被告保險公司也賠償了車輛駕乘人員傷亡保險金16000元,由原告李惠瓊領取了8000元。趙子龍所駕駛的云AEK877號寶馬999,是被告黃曉明從其工作單位新華租車行購買的,于2006年12月7日過戶至黃曉明名下,車牌號由原來的云AFl645號變更為云AEK877號。2006年12月9日,趙子龍委托王寒到被告昌龍車行租用車輛,該車由新華車行臨時調配至被告昌龍租車行。由被告昌龍車行將該車租用給趙子龍。事故發(fā)生后該車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另查明:受害人王寒,死亡時22歲,未婚,城鎮(zhèn)居民戶口。被告馬永葉、舒鳳蘭、石通福是死者趙子龍的配偶和父母。
二、 責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黃曉明是肇事車車主,趙子龍為肇事司機,昌龍車行是肇事車輛出租人。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結果不同,實際上反映了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租賃車輛發(fā)生事故出租人是否要承擔責任立場不同:一審法院認為昌龍車行出租制動不合格的車輛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承擔20%的賠償責任,換言之,如果昌龍車行出租車況良好的車輛,昌龍車行就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死者趙子龍作為機動車駕駛入,駕駛車輛上路行駛時對車輛的技術狀況負有檢查和注意的義務,且在駕駛過程中應當保證安全行駛,而趙子龍對車輛狀況未充分檢查注意,駕車通過彎道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出路面,造成其本人和車上乘客王寒死亡,對于這一后果的發(fā)生趙子龍的行為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車輛本身的制動性能不合格也是造成車輛翻出路面的一個重要原因,而趙子龍所駕駛的車輛是從被告昌龍車行租用。被告昌龍車行作為經營車輛出租業(yè)務的租車行,有義務向客戶提供各項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車輛,而被告昌龍車行租用給趙子龍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故被告昌龍車行在本案中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結合兩被告的過錯,確定由趙子龍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昌龍車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鑒于趙子龍已經死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繼承人被告馬永葉、舒鳳蘭、石通福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但因被告馬永葉與原告李惠瓊已經就受害人王寒的死亡賠償達成了協(xié)議,且該協(xié)議已經實際履行。從協(xié)議內容來看,并不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法規(guī),簽訂協(xié)議的兩人也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該賠償協(xié)議屬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F(xiàn)馬永葉已經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義務,則雙方的賠償全部了結完畢,原告無權再就賠償問題向趙子龍的家屬提出主張。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85320元和喪葬費84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計算的標準和方法均合法有據(jù),故應以保護,應由被告昌龍車行賠償其中的20%即38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