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汽車貶值
2010年11月10日11時許,原告的司機錢某某駕駛粵xxxx號奔馳轎車搭載原告,行經(jīng)南沙區(qū)鳳凰大道路段時,遇被告張某某駕駛粵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兩車避讓不及發(fā)生碰撞,之后粵xxxx號車失控又撞向路邊花基及信號燈,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綠化帶及信號燈受損,原告受輕傷。經(jīng)報警處理,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沙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及司機錢某某均無責任。并調(diào)解由被告張某某承擔兩車損壞的修復費用、原告受傷的損失費用、綠化帶及信號燈的損壞修復費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粵as400u號車的吊車費500元、拖車費230元、現(xiàn)場清理費300元、停車費60元。經(jīng)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粵xxxx號車受損后的維修費用需765 884元,修復后的貶值損失為237 600元,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屬于賠償范圍
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問題。首先,法院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高迪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認為以目前所掌握的資料,無法對維修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進行價格鑒證。其次,xx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為已將該車受損零件全部更換,可以滿足正常行駛要求。再次,原告自行委托的評估報告稱由于事故的發(fā)生,對該車進入二手車市場時的價值造成了貶值,即該車交易價值的減少。但涉案車輛為普通物品,其主要功能在于發(fā)揮汽車的使用價值,并無其他特殊的諸如紀念、珍藏等價值,因此對該財產(chǎn)的損失判斷應以使用價值為基本標準。在車輛使用價值未改變的情況下,其交易價值可能受到各種市場因素的影響,故一般情況下交易價值不能作為認定車輛因交通事故貶值的客觀依據(jù)。綜上分析,原告錢其東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錢其東在訴訟前自行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委托評估所產(chǎn)生的評估費3 450元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以上是關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車貶值的損失,是否屬于賠償范圍?”等問題的回答。實踐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多種多樣,不同情況下處理的方式也各有差異,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