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主交通肇事后逃逸
張某于2008年11月1日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3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09年11月1日止。2009年9月2日22時許,張某駕駛該車由東向西途徑112國道某村路段時,與駕駛電瓶車由南駛入國道的陳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雙車受損電瓶車駕駛人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駕車駛離現(xiàn)場,行入12公里外的縣城后撥打了110和120。次日早晨,張某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張某交通肇事后駕車駛離現(xiàn)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78天,經鑒定構成8級傷殘。2010年4月,陳某將張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某和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合計181804元。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xiàn)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除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情況之外,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未將“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納入法定除外責任范圍,即肇事逃逸行為不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保險金,因此交強險不能拒賠。商業(yè)三者險如果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肇事逃逸屬于責任免除條款,如果保險人盡到對該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則商業(yè)三者險可以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