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鑒定程序有哪些
(一)委托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需進行車(物)損價值鑒定的,一般應提交由承辦機關(交警或法院)蓋章并經(jīng)雙方省事人簽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委托餡》。
(二)實物勘驗及拍照
價格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在接受委托后,一般會進行現(xiàn)場實物勘驗,并對車(物)的損毀原狀進行拍照。屬于隱性損壞的.必須進行拆解,拆解的車輛府在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方可進行價格鑒定。
(三)價值鑒定
鑒定機構實施午(物)損價值鑒定.應由兩名具商資質的人員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
(四)出縣結論
價值鑒定機構完成車(物)損價值鑒定后.應出具加蓋車(物)損價值鑒定專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并將鑒定報告告知承辦機關及當事人。
(五)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中請重新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至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或者由原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鑒定報告之日起兩日內,將更新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二、受傷人員傷殘鑒定程序
(一)在傷者傷情穩(wěn)定后,向交警部門或法院提出申請傷殘評定。傷殘評定可以出本人或家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托代理人可以行使簽字的權利。
(二)待文警部門或法院出具的委托書及事故認定書和病情治療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歷、出院小結、病情證明書、護理讓明、檢查片子等),在規(guī)定的日期到鑒定機構交貨并進行傷殘評定。一般情況下,交警不會陪同當事人大進行鑒定,但是法院工作人員一般會陪同當事人到監(jiān)定機構進行鑒定。
(三)出法醫(yī)到現(xiàn)場進行檢查并拍照,結合傷者的其他病情證明材料進行傷殘評定;法醫(yī)現(xiàn)場檢查時,會向時詢問被鑒定人傷情反過往病史等情況,被鑒定入應如實回答。
(四)出具鑒定報告給傷者及承辦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