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
(一)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朗精神痛苦和精神創(chuàng)傷的救濟。
(二)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于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和最低限額,因此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shù)臄?shù)額,是審判實踐遇到的一個十分復雜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問題。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chǎn)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shù)脑瓌t來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損害不是賠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shù)額適當合理。
二、精神損害賠償確定基本原則
(一)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nèi)容的相應價值,依據(jù)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數(shù)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jīng)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含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shù)木駬p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f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shù)拿袷轮撇米饔茫挥嚽謾嗳苏嫉奖阋?,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fā),給受害人以適當?shù)馁r償金,以彌補其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三)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經(jīng)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shù)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jīng)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shù)馁r償數(sh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