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車正常行駛遇交通事故
晃盛國是某企業(yè)的銷售人員。2005年4月,晃盛國受單位委派,到外地聯(lián)系業(yè)務。因當?shù)嘏c目的地之間有長途客車,晃盛國遂搭乘某客運公司的長途班車。在車輛行駛途中,因前方車輛突然并道,客車為避免發(fā)生碰撞而緊急制動,正在睡眠中的晃盛國從上鋪跌下,腰推受重創(chuàng),當即昏迷。司乘人員當即將其送往附近醫(yī)院搶救,但因腰推粉碎性骨折,造成終身殘疾。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xiàn)場劫查認定:對方車輛違反恤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的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客車處于正常行駛狀態(tài),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范,不承擔責任。在協(xié)商賠償?shù)倪^程中,晃盛國與某客運公司雙方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項均無異議,但對精神損害賠償一項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问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二、乘客能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在本案中,原告從乘坐被告的客運車輛那一刻起,雙方即形成運輸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將原告運送到指定地點下車,原告支付車費,雙方系口頭客運服務合同按照該合同交易性質,被告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運送到目的地?!逗贤ā饭倘粵]有明確作出這一規(guī)定,但原告一旦坐上被告車,原告的人身安全更多地是交給了被告,因為具體的安全措施只有被告才能實施,只有被告才能避免危險,原告無法通過自己的行為避免出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的危險,被告幾乎掌握著原告的人身安全,如果被告只是為了獲得車費而不顧原告的人身安全,這無論在法律上與還是在道德上,都是所不能容忍的。故被告有安全護送原告的義務。這是根據(jù)合同的性質派生出來的合同義務,這種義務不是合同的主要義務,應該說這是附隨義務,即便是附隨義務,被告也應當遵守,所以被告違反合同義務即違約是顯然的。
在被告承擔的違約責任中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給予受害人精神撫慰,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這是精神損害賠償?shù)奶钛a功能,對加害人給予制裁,體現(xiàn)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膽土P功能,這兩項功能與違約金的功能一致。在違約糾紛中,實際損失與違約金相同或者多于違約金時,該違約金具有補償功能;實際損失少于違約金的,該違約金具有懲罰功能?!逗贤ā?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在合同關系中,一方當事人違約,應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應超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損失。就以商品作為標的物的合同而言,違約損失的計算要容易一些。對于客運合同而言,乘客在運輸途中受到傷害或發(fā)生死亡,其直接損失也易于確定。但間接損失的確定存在較大爭議??瓦\合同與以商品作為標的物的合同有很大不同。僅就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來說,二者雖同為運輸合同,但損失確定的理念、的。因此,對客運同糾紛的處理不能完全套用以商品作為標的物的合同處理模式。但客運合同的承運人違約,無疑也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因為就客運合同而言,乘客在運輸途中出現(xiàn)傷亡事件,是作為承運人所能預見到的正常風險。否則,就不會有乘客必須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強制性規(guī)定了。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失主要是當事人及其親人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而人的生命、健康是無價的,痛苦是無形的,人們找不到準確衡量人的價值的標尺,對此種損失難以作定量分析。只能退而求其次,用給予一定經(jīng)濟補償?shù)霓k法來補救法律救濟的蒼白。在人身傷亡之后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至少在一定程度體現(xiàn)了法律的人文關懷,是對人的價值的尊重,也是對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一種撫慰。人的價值固然不可以金錢計,但我們很難想像,在一個人傷殘或死亡之后不給予賠償會比給予一定的賠償會更尊重人的尊嚴,更能體現(xiàn)人的價值。這一點從《民法通則》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據(jù)。因此,客運合同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