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員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
祖文長是某私營企業(yè)老板。王東為該企業(yè)的銷售人員。2005年3月,祖文長委托個體運輸戶柴休征為該企業(yè)運送一批貨物到外地,王東跟車鉀貨。途中,柴休征的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東重傷,經(jīng)治療后仍留下殘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xiàn)場勘查認定:柴休征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在協(xié)商賠償問題時,因各方就賠償責任的承擔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王東以祖文長和柴休征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雇主和肇事司機應否共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出臺之后,為處理各類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的各種.責任形態(tài)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涉及到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等,準確地把握不同責任形態(tài)的法律特征和適用范圍,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有些受害人因為缺乏法律知識,不能準確地區(qū)分幾種責任形態(tài),在選擇被告和訴訟請求的過程中發(fā)生失誤,缺乏法律依據(jù),導致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受損害不能及時得到賠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例,雇員王東既可選擇按雇傭勞動法律關系訴請雇主祖文長承擔賠償責任,也可選擇基于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訴請交通事故侵權人柴休征承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而王東同時起訴雇主和交通事故責任人,則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系,沒有法律依據(jù)。鑒于交通事故責任人柴休征目前經(jīng)濟困難,無力承擔賠償責任,以雇主祖文長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雇主祖文長能舉證證明在雇傭勞動法律關系中,王東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則可以免責;有重大過失,則可以適當減責,綜觀本案案情,這兩種情形均不存在,因此,雇主祖文長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基于賠償代位向交通事故侵權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