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飛車追趕性騷擾者致自己傷
2004年2月的一天早晨,江渾春像往常一樣騎自行車去上班。由于家離單位較遠,江渾春不到b點就從家里出發(fā),這時路上人非常少。走了一刻鐘之后,一直尾隨在江輝春車后的男青年康兵育突然加速與她并行,并開始用言語挑逗、調(diào)戲江輝春,并伸手摸江輝春的胸部,然后快速騎車想要離開。江耳春不甘這樣的凌辱,于是騎車緊追,但就在即將追上的時候,江渾春不慎騎到一塊石頭上連人帶車摔倒。之后江渾春去附近的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面部外傷、上下唇撕裂傷、鼻骨骨折等,需要進行住院治療。半個月后,江揮春傷愈出院,但其美麗的容貌已經(jīng)遭到破壞,臉上可以看到明顯的疤痕,江渾春一想到自己才剛剛20多歲臉上卻被破壞到如此地步,就覺得非常氣憤和痛苦,覺得精神上受到巨大打擊。一氣之下,江渾春將康兵育告上法庭,要求康兵育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后續(xù)醫(y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等費用。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定
本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給江輝春受到性騷擾后的追趕行為定性。江輝春在受到性騷擾后實施的追趕侵權人康兵育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自救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時恢復或救濟權益,以防止其權益今后難以恢復或救濟的情況。通常情況下,自救行為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合法權益已經(jīng)受到侵害,侵害結束至實施自救的間隔一般不長。二是通過正常程序很難恢復或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的權益。三是行為的目的是恢復或救濟合法權益。四是自救的行為與結果不能超出恢復合法權益的需要。只要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行為人既可以用強制性的方式實施行為,也可以用不讓侵害者知悉的秘密方式實施行為。本案中,康兵育伸手撫摸江輝春胸部的行為侵犯了婦女的合法權利,而且在當時的條件下,江輝春無法通過其他手段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江輝春如果不追上去攔截康兵育,將來難以收集證據(jù)確定侵權主體,賠償權利的救濟將變得十分困難,且其追趕行為本身并未超出救濟合法權益的需要,江渾春的行為完全符合以上自救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可以認定為自救行為。
在賠償責任方面,一般認為,受害人除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其在自救行為中的損害應由侵權人承擔。本案中,江輝春的自救行為是康兵育的性騷擾行為直接導致的,江輝春對自救中的受傷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康兵育應對江輝春追趕中的受傷承擔法律責任。
在精神損害賠償?shù)膯栴}上,一般情況下,只有受害人受傷致殘時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在臉部留下疤痕但未構成殘疾的情況下應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呢?對此問題爭議一直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就本案而言,性騷擾引發(fā)的傷害顯然侵害了人的身體權,況且疤痕留在一個剛20多歲的女孩臉上后,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給她造成的精神傷害也是常人可以想像的,因此,對于江渾春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給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