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出租車夜間營運發(fā)生交通事故
杜覺明是一名出租車司機。為增加經濟收入,杜覺明將車輛夜間營運權發(fā)包給邊上順,邊上順按照約定每月向其上繳承包費。2004年9月某日,邊上順在夜間營運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將行人石隆慶撞傷。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xiàn)場勘查后認定,邊上順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由于雙方對賠償數(shù)額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xié)議。石隆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覺明與邊上順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發(fā)包人應承擔責任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判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過程中,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黔(法釋〔1999] 13號)指出:“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盔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狈谫徺I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勃(法釋[2000] 38號)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鄙鲜鏊痉ń忉岓w現(xiàn)出以運營支配與運營利益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換言之,在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過程中,一是看運營支配權的歸屬,即誰對車輛的運營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二是看運營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運營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誰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收益權,誰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杜覺明將出租車夜間營運權發(fā)包給邊上順,邊上順按照約定每月向其上繳承包費。實際上是杜覺明將自己對車輛夜間運營的支配權交給了邊上順,由邊上順從事出租車夜間營運,而杜覺明則從出租車發(fā)包給邊上順從事夜間運營中獲得了利益。根據誰從車輛運營中獲得收益,誰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杜覺明與邊上順均從車輛的夜間運營中獲得了收益。因此,兩人應對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交通事故畢竟是邊上順造成的,邊上順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責任人,杜覺明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