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交警作出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不服
毛向東是某單位司機。2004年12月,毛向東為單位運送原材料,行至某地時,遇到當?shù)鼐用穸∑嬖诼愤厰r車。由于過往的車輛均不停車,丁奇見毛向東的貨車接近,遂走到道路中間攔截。毛向東見前方車輛均未停車,也打算繞開。丁奇見來車準備繞行,即在馬路上左右攔截。毛向東剎車不及,將丁奇當場撞死。經(jīng)會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認定,毛向東在馬路上有人攔車的情況下,處理不當造成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丁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范,在公路上攔截車輛,時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承擔次要責任。公安機關向毛向東送達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于受害人已死亡,又沒有家屬,公安機關未主持調解。案件被移送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準備以交通肇事罪對毛向東提起公訴時,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毛向東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第2項規(guī)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交通事故是由于丁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范,在公路上攔截車輛造成的,丁奇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誤,請求人民法院法院予以撤銷。
二、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確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雖然不直接確定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但是為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提供了前提和依據(jù),間接地影響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公安機關作出的,是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職權的行為;責任認定的內容是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責任所作的確認,它不僅是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的證明,更是在查明當事人是否有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一種確認,為將來劃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奠定了基礎和提供了依據(jù)。責任認定一經(jīng)作出將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決定當事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接受行政處罰和進行民事賠償?shù)?。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一種能夠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的性質遠遠超越了一般的鑒定,已經(jīng)在實體上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和權利義務作了處分,是當事人在將來承擔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依據(jù)。因此,它是一種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的行政確認行為。而只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就要接受司法監(jiān)督。不受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必將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當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以便當公民的合法權利遭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時,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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