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機被強制捆綁驗血
高成功是某單位司機。2012年3月某日,高成功參加同事的婚禮后開車送單位領導回家。途中,高成功駕駛的車輛與他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值勤交警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高成功有酒后駕車跡象,交警要求高成功接受酒精檢測。高成功予以拒絕。經(jīng)交警勸說無效,遂將其捆綁后帶至醫(yī)院抽血。事后,高成功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二、公安機關是否有權強制酒精檢測
酒后駕車是一種嚴重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睘橛行У夭樘幘坪篑{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對酒精含量測試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詳細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由此可見,測試、檢驗體內的酒精是交通警察執(zhí)法過程中,因防止證據(jù)滅失的需要而依法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對于拒絕接受測試、檢驗的,交通警察具有強制當事人接受測試、檢驗的權力,可以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如使用約束帶、限制人身自由等。本案中,值勤交警對高成功使用警繩強制抽取血液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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